试论间接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之民主化路径
2012-12-21朱一言
人大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改革
□ 朱一言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上述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产生。实践中,政党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最主要方式,其提名的候选人在实际上决定了代表的整体结构和素质。然而,法律对各政党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并未作规定。中央关于换届选举的指导文件提出,“推荐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这一精神,为提升代表候选人推荐工作的民主性,把好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入口关,保障间接选举能够“好中选优”,有必要在代表候选人推荐环节引入民主程序,通过公开推荐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是距离直接选举最近的一级间接选举,在设区的市人大代表中率先引入民主程序,更便于借鉴直接选举的做法,并能够为更高层级的间接选举提供示范,甚至为今后扩大直选范围探路。
一、市人大代表选举的现行做法及存在问题
党委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现行推荐程序为:市人大常委会分配选举代表名额和任务到区,再由区制订名额分配方案下达给镇、街道及各有关单位,各基层单位提出候选人报区,经区委和区人大综合平衡后汇总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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