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2-12-21韦付萍
理论导刊 2012年2期
韦付萍
(中共咸阳市委党校,陕西 咸阳 712000)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韦付萍
(中共咸阳市委党校,陕西 咸阳 712000)
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免受侵害,以及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和补救,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关注的重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升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缺乏严密的法律体系和完整的制度支撑,积极探究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有效路径,成为当前我们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课题。
公众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在行政法律体系框架中循序渐进、自上而下地推进,不断地“重塑”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和公民权利意识,“刺激”传统行政执法范式逐步转换,成为影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阳光力量”。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起步较晚,各级政府的主动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运行在实践中遇到了制度瓶颈,其中“救济制度瓶颈”成为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实效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拟在解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提出几点思考。
一、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而向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