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温室气体的法律定位
2012-12-21刘明明
理论导刊 2012年2期
刘明明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中国政法大学 气候变化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
略论温室气体的法律定位
刘明明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中国政法大学 气候变化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
国际社会对于是否将温室气体作为法定污染物存在严重分歧。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大气污染物,有三个标准:第一,此种物质的产生须是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第二,此种物质通过改变大气的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对人类或者环境造成损害。第三,此种物质的排放以大气为媒介给人类或者直接给环境造成了损害。温室气体符合大气污染物的三个标准,应当作为法定大气污染物。
温室气体;大气污染物;法律定位
温室气体的法律定位是指温室气体能否在法律上被确定为大气污染物。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该问题的解决对于国家干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正当性以及干预手段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结合国外判例对该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提供研究基础。
一、温室气体的界定
地球大气主要由氮气(约78%)、氧气(约21%)和氩气(约1%)所组成。除了上述三种气体外,大气中含量最多的是水汽,但它主要存在于低层大气中,而且其含量是高度可变的,最多的时候可以高达3%。除了这四种气体之外,大气中其余的气体成分称为微量气体,它们的总和不到整个大气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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