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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市场化中的政府责任

2012-12-21张顶浩

理论导刊 2012年2期

张顶浩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公共服务市场化中的政府责任

张顶浩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我国正在进行以公共服务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目前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医疗、教育和住房的高费用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理论界关于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责任的反思。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定位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服务的职能,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的责任,提高市场化条件下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公共服务;市场化;政府责任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通过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利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与约束机制,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过程,从而实现政府以较少的资源与较低的成本来实现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公共服务之目的。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府的公共服务决策与公共服务具体的供给执行过程分开;在公共服务的具体供给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消费者具有选择的权利与选择的机会。[1]公共服务市场化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它突破了政府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模式,通过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之间的复合配置,凸现了双方各自的功能优势,从而为政府以更高效更经济的方式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了可能。

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要求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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