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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2012-12-21

人大研究 2012年6期

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有的观点认为,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再次进行选举(表决通过);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仍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黎启海: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无需通过再次选举。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表决通过)。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认为,此举做法甚为不妥。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一旦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为当然的主席团成员,这是地方组织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十五条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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