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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建议督办机制亟待完善

2012-12-21阿计

人大研究 2012年6期
关键词:建言献策建言议案

□阿计

2011年全国“两会”上,部分代表、委员对一些部门“应付办理”的现象表达了强烈不满,与此相伴的则是一些议案、提案纷纷陷入“年年提、年年黄”的怪圈。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光焘所言:“国务院个别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支持专门委员会办理议案时存在推诿和应付,这是对人大代表的不尊重。”一些承办部门“重答复、轻办理”,或以“条件不成熟”之类的理由敷衍推诿,或以“正在研究”、“感谢关心”之类的答复虚与委蛇,伤了代表委员的心,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不满。

应当看到,试图扭转“办理不力”的积极信号已经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5年起,每年都会筛选一些重点建议进行追踪督办。一些地方人大、政协也开始尝试重点督办、限期办理、跟踪办理等机制。但这种“选择性督办”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督办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议案、提案、建议能否得到善待,很多时候只能寄望于承办部门的责任自觉甚至个别领导的开明重视,而“应付办理”也无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代表、委员只能发点“不满意”的牢骚。打破这一困境的关键是有效的问责机制,对于承办部门拖延推诿的办理不作为,代表、委员可以主动约见有关部门,当面沟通追问。人大则可以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责任官员等刚性手段。遗憾的是,这些法定监督权在现实中甚少激活,恐怕这也是一些代表、委员建言献策被置之不理的重要症结。

一些议案、提案、建议办理效果不佳,也与其自身质量有关。近年来各级“两会”上,内容空洞、违背常识的“劣案”甚至“雷案”屡屡成为笑柄,如此怎能指望承办部门结出办理的善果?要矫治此类弊端,除了提升代表、委员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感,也需严格审查机制。比如,立法议案应当要求提供翔实的立法论证和草案文本方能成案,建议、提案等应当征集一定数量的公众附议,等等,以此阻挡那些质量低下、不符民意的“口号议案”、“标题提案”、“口水建议”。只有高质量的建言献策,才能赢得承办部门的重视,也才能使“正在研究”之类失去借口。

尤为重要的是建构社会化的监督机制,其首要突破口则是推进建言信息公开化,满足公众知情权。长期以来,议案、提案、建议大都处于封闭状态,仅仅在人大、政协和承办部门内部流转,这就使建言质量和办理质量都失去了外部监督。解决之道是全面公开代表、委员的各类建言,同时随时公布承办部门的办理流程,使其接受公众和媒体的常态、即时监督。如此,“低质建言”、“低效办理”就难以蒙混过关,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高效办理的,也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

在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推动传统的“闭门办理”转向“开门办理”。除了邀请建言献策的代表、委员直接介入,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民意调查、听证会等民主管道,最大限度地汲取民意、平衡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办理结果。广泛的公众参与,既能使民意持续、长久地介入公共政治,也能孕育出事实上的社会化监督机制,对承办部门可能出现的责任推卸形成更有力的制约。

一个公开透明、多重制约的督办机制,才能使议案、提案、建议走出“应付办理”的困境,从民意表达真正转变为公共决策。而这样的建言献策效应,才是社会真正期待、真正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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