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提案建议督办机制亟待完善
2012-12-21阿计
人大研究 2012年6期
□阿计
2011年全国“两会”上,部分代表、委员对一些部门“应付办理”的现象表达了强烈不满,与此相伴的则是一些议案、提案纷纷陷入“年年提、年年黄”的怪圈。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光焘所言:“国务院个别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支持专门委员会办理议案时存在推诿和应付,这是对人大代表的不尊重。”一些承办部门“重答复、轻办理”,或以“条件不成熟”之类的理由敷衍推诿,或以“正在研究”、“感谢关心”之类的答复虚与委蛇,伤了代表委员的心,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不满。
应当看到,试图扭转“办理不力”的积极信号已经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5年起,每年都会筛选一些重点建议进行追踪督办。一些地方人大、政协也开始尝试重点督办、限期办理、跟踪办理等机制。但这种“选择性督办”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督办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议案、提案、建议能否得到善待,很多时候只能寄望于承办部门的责任自觉甚至个别领导的开明重视,而“应付办理”也无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代表、委员只能发点“不满意”的牢骚。打破这一困境的关键是有效的问责机制,对于承办部门拖延推诿的办理不作为,代表、委员可以主动约见有关部门,当面沟通追问。人大则可以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责任官员等刚性手段。遗憾的是,这些法定监督权在现实中甚少激活,恐怕这也是一些代表、委员建言献策被置之不理的重要症结。
一些议案、提案、建议办理效果不佳,也与其自身质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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