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区域研发联盟构建及其经济学分析
——基于外部性理论与帕累托最优理论
2012-12-20王英辉李文陆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区域
王英辉, 李文陆
(石家庄铁道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一、引言
区域研发联盟是区域间研发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在智力资源上的共享和区域合作共赢的方式之一。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推动区域紧密合作与互动, 促进跨区域创新合作和创新联盟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区域研发联盟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04年,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和浙江省科技厅签署了政府间研发合作协议:“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开始了“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共建。“长三角区域信息化‘十一五’合作规划”也开始实施,同时发布了“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不久,三地政府组建了“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制定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 年)”。长三角区域研发联盟具有初步功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合作原则,围绕区域重要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发展,以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提升需求为目标,推动区域产学研合作[1]。
京津冀区域内城市布局紧密,历史上形成的产业优势明显,但是改革开放到现在,区域内城市经济体的发展各自为政,尤其是在区域内研发方面,至今没有形成共赢的研发一体化平台——区域研发联盟,甚至由于研发成果的专利化导致城市技术外溢的优势缺失,无法形成共赢。
二、文献综述
关于研发联盟的形式,Mowery.D.C,等[2]认为企业的研发联盟的形式通常为权益性合资、研发合同、联合发展协议、特许协议等几种形式,其中权益性合资占23%, 研发合同占4%,联合发展协议占22%, 特许协议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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