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的影响分析
2012-11-29杨春艳黄金星刘云云向小曦王洪涛唐玉清张新平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2年4期
杨春艳 黄金星 刘云云 向小曦 王洪涛 唐玉清 陈 宇 张新平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30
2.湖北科技学院基础医学院 湖北咸宁 437100
3.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武汉 430030
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基本药物制度自2009年实施以来,由于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约25%。[1]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财政补助政策能否落实是基本药物制度是否能够可持续实施的关键。如果补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基层医疗机构就难以正常运转,基本药物制度就难以持续推行。因此,本文以湖北省为例,对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财政补偿变化情况,了解目前财政补偿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采用现场调查法收集湖北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75家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2009—2011年的总收入、业务收入及财政投入情况,所获资料运用 Excel2003进行分析。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时间先后顺序将75家抽样机构分为三批次:第一批(34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间为2010年1月,第二批(19家)于2010年12月开始实施,而第三批(22家)则于2011年5月开始实施。
通过与政府官员(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研究机构、医务人员代表等共计30人进行深入访谈,了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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