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我国铁路产业的激励性水平
2012-11-27魏瑜
铁道经济研究 2012年3期
魏瑜
(兰新铁路新疆公司 副总经理,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1 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铁路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于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行为取代了企业行为,计划决策取代了市场决策,经营者仅仅是计划实施者,缺乏提高铁路效率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而在我国铁路改革之初,人们采取通过调整企业利益分配关系激励经营者的办法来改善铁路企业的效率,如最初采用的利润分成、利改税及利润承包等办法。经过一段时期实践之后,人们开始着手调整国家(作为所有者)与铁路企业(指作为代理人的铁路局)的权利配置,希望通过赋予经营者自主经营权所产生的激励来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铁路改革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强化经营者激励的过程[1]。
2011年以来,按照铁道部党组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战略部署,铁道部各司局都提出了下放经营管理权的管理办法,例如,《印发〈关于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铁政法[2011]67号)明确提出:“部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清理修改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转变职能,规范管理;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落实改革方案的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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