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研究
2012-11-27李志军刘正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银行
李志军 仲 欣 刘正军
(1.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79;2.湖南工业大学 财经学院,湖南 株洲412007)
一、引言
公司治理被认为是保护外部投资者,构建合理高管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重要保障。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时代,有证据表明,如果经理人的管理权力很大,其对激励薪酬合约制定过程的影响大,其激励薪酬就比较高,或者经理人激励薪酬与绩效之间的敏感度较低[1](P35-40)。Murphy基于1964~1981年美国73个大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样本分析了管理者薪酬与股东收益之间的关系,发现管理者薪酬随营业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股东收益保持不变[2];李增泉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并不相关,而是与公司规模密切相关,并表现出明显地区差异性[3];杜兴强和王丽华通过对上市公司高管报酬的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发现,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管在关联单位领薪、高管在职消费等隐性收入的问题[4]。要强化经理报酬的激励效果,只有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5]。“债转股”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重大配套措施,不仅引起公司股东结构和董事会结构的变化,还使资本结构变化所导致的企业资源结构发生变化[6]。股东结构、董事会结构和资本结构的变化将影响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而影响公司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信息分布现状和委托代理问题[7]。
然而,现有研究文献,较多集中于规范式的判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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