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控制人、终极所有权与战略委员会治理需求: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2012-11-27汤志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战略
汤志强
(德州学院 经济管理系,山东 德州253023)
为了提高董事会运转的有效性,在美、日等国的公司中,通常在董事会下设立某些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等。设立战略委员会的目的是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实现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是否建立战略委员会属于自愿阶段,以往文献研究了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绩效和公司溢价的影响。战略委员会除了管理职能之外,是否像审计委员会一样具有缓解代理冲突的作用,抑或是争取控制权收益的手段?本文从终极所有权的视角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分析不同终极控制人对战略委员会的需求。
一、文献回顾
越来越多的研究证实世界多数公司中存在控制性大股东和终极控制人。Faccio和Lang研究发现,除英国、爱尔兰等少数国家之外,欧洲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家族的比例一般为50%左右[1]。刘芍佳等学者研究表明,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也存在终极控制人。终极控制人的股权表现为两种基本权利:一是终极控制人拥有的公司所有权比例,即现金流量权;二是终极控制人拥有的公司控制权比例,即终极控制人对企业的表决权。在复杂组织结构下,终极控制人拥有的控制权与其现金流量权经常不一致,两者的差为两权分离度。许多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并使其掌握的控制权超过其拥有的现金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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