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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违反“披露义务”

2012-11-27

餐饮世界 2012年7期
关键词:餐饮公司美味兄弟

风险描述

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或提供的虚假信息关系到特许经营的实质内容,对被特许人是否作出与特许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对于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特许人因未尽到消息披露义务构成欺诈。

特许人的披露义务包括:商标、专利、企业状况、经营状况、加盟商的数量布局、盈利状况、产品与服务、加盟费、行政处罚。

风险级别:一般风险

有效案例

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曾文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廖氏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30日,公司发展销售棒棒鸡系列凉拌菜、卤菜的加盟经营店,向加盟经营店提供配料、食品包装袋、技术培训、营业标识(含经营场所招牌、徽记等),并收取技术培训和管理培训费、项目策划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其间,廖氏公司向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四号廖记棒棒鸡店、青羊区遥记腌卤店、金堂县三中园区泰吉商城廖记棒棒鸡分店等加盟经营店提供的标注有廖氏公司名称的食品包装袋上,使用了“廖记+图形”、“廖记棒棒鸡+图形”标识。以上塑料包装袋由加盟经营店用于盛装棒棒鸡等食品。该公司在提供给上述三家店的营业招牌上使用了“廖记棒棒鸡”字样。同时还在网站(www.liao.com)网页上使用“廖记棒棒鸡”、“图形”。上述标识分别与廖记公司持有的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死家禽,猪肉,腌腊肉,板鸭,牛肚”的第1559320号商标(图形)及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核定使用商品为“肉,腌腊肉,腌制蔬菜,牛肚,肉罐头,死家禽”,并由商标持有人廖钦勇许可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的第1943933号商标(廖技棒棒+图形)近似。廖记公司从未许可廖氏公司使用上述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金堂工商局于2006年4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月13日,曾某以廖氏公司未按《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向其披露“廖记棒棒鸡+图形”商标,在2006年因商标侵权曾被成都市金堂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信息为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书,并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38000元、保证金5000元,赔偿店面装修费16000元、门面租金18000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廖氏公司与曾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四川廖氏公司退还50000元。

高中良诉北京兄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北京黄记煌餐饮公司授权兄弟牛餐饮公司无偿独占使用“黄记煌三汁焖锅”注册商标,并准许兄弟牛餐饮公司为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授予第三方(加盟商)使用“黄记煌三汁焖锅”注册商标标识。2007年1月8日,高中良与兄弟牛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签约后,高中良即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在河北省任丘市建设路开设了“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店进行经营。黄记煌餐饮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称:经我公司与兄弟牛餐饮公司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我公司原授予兄弟牛餐饮公司的“黄记煌”三汁焖锅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已于2008年4月15日终止。故此,高中良停止了经营活动。经法庭询问,兄弟牛餐饮公司明确表示不提交其与黄记煌餐饮公司之间的合同,也未就黄记煌餐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做出解释。

法庭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兄弟牛餐饮公司对外签订“黄记煌”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依据的是黄记煌餐饮公司的授权。因此,兄弟牛餐饮公司与黄记煌餐饮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是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现黄记煌餐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其与兄弟牛餐饮公司的授权关系已于2008年4月15日终止,但该情况说明并没有说明兄弟牛餐饮公司此前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理情况。而兄弟牛餐饮公司既不就黄记煌餐饮公司情况说明中的内容进行解释,也没有向高中良说明其与黄记煌餐饮公司之间授权关系的实际情况。因此,兄弟牛餐饮公司违反了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高中良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马向南诉韩美味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韩美味公司与马向南签订一份“喔喔居”美食合作协议书。合同签订后,马向南一次性交纳授权费用17600元,而韩美味公司亦履行合同义务,对马向南进行技术培训,在其结业后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材料。此后,马向南在山西长治开设“喔喔居”档口美食摊点,从事韩美味公司提供的档口食品项目和服务,主要生产销售窝头和太太饼。后其认为韩美味公司系列食品中添加有数量不等的色素,致使其开设的食品铺面遭受滞销、消费者投诉等直接损失,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韩美味公司在宣传手册中注明“风的色彩(花心系列)”不添加任何色素,但并未承诺所有食品都不含色素,且韩美味公司对马向南培训过程中已明确表示“江湖一盏灯(海绵窝头)”里面添加柠檬黄色素,并不存在对马向南的恶意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马向南作为经营者,应该知道经营者不仅享有投资收益,还应当承担经营风险,其在之后的经营中所有损失不能证明和添加色素有关,亦不能证明韩美味公司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马向南的全部诉讼请求。

风险防范

信息整合。

风险处理

及时披露。

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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