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不按照约定进货
2012-11-27
餐饮世界 2012年7期
风险描述
此类情形很多:特许方提供存在质量瑕疵、价格虚高的设备和原料;加盟方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货;加盟方减少用料配比减少消耗等。
一定时期内,加盟商须保证一定量的进货量;否则特许方可解除合同。这一条款用来保证加盟商用料统一,也可能被特许方滥用实施假加盟真卖货。该进货量应该比较“合理”,如果是加盟方擅自减少用量而减少进货,仍然构成违约。
风险级别:重大风险
风险防范
进货量的确定方式。
有效案例
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曾雅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08年6月28日,过江龙餐饮公司(甲方)与曾雅枫(乙方)签订了店铺特许加盟合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中断经营连续超过30天或停止向甲方指定专用营运商定购核心配料超出60天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已加盟的权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2008年9月3日,曾雅枫向过江龙餐饮公司指定的营运服务商购进了23456元的火锅核心底料。随即新疆石河子市过江龙火锅店开业经营。从2008年9月3日起至之后的60天内曾雅枫未向过江龙餐饮公司指定的营运服务商定购火锅核心底料。曾雅枫的辩解理由是:开业时按公司的配比石河子食客无法适应,因此核心底料的配比有所变动,用量变小,但一直在使用,至今未用完。
法院认为:曾雅枫违反了加盟合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行为符合加盟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过江龙餐饮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求,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加盟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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