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提起再审程序
2012-11-26孙一鸣
中国知识产权 2012年10期
关键词:程序
孙一鸣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6条,恢复原状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个月,于提起恢复原状之诉一方得知可构成再审理由的事由(判决)时起算,但该期限的起算不能在此事由(判决)生效之前。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8条规定,被生效的判决所终结的程序可以通过无效之诉(Nichtigkeitsklage)和恢复原状之诉(Restitutionsklage)实现再审。可作为提起恢复原状之诉的理由有多条,其中包括:一个地方法院、前特别法院或行政法院判决的依据在另一生效判决中被撤销(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0条第6款)。具体到专利法,当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依据某项专利做出了侵权判决,而该专利在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中最终被撤销时,即可构成提起恢复原状之诉的理由。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6条,恢复原状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个月,于提起恢复原状之诉一方得知可构成再审理由的事由(判决)时起算,但该期限的起算不能在此事由(判决)生效之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其2012年4月17日“墨盒III”(TintenpatroneⅢ,X ZR 55/09)一案的判决中,进一步解释了提起恢复原状之诉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案情简介
联邦最高法院前复核(Revision)程序的被告(以下简称为“被告”)为某欧洲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3年1月20日,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判决复核原告(以下简称为“原告”)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原告不服向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上诉。该上诉于2005年11月17日被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判决驳回,但前提要求是将判决书所引用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部件名称进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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