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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件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

2012-11-26邢悦

中国知识产权 2012年10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产品

邢悦

平面印刷品的授权不能简单通过授权情况来判断是否稳定,要看其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而如何判断主要起标识作用需要结合无效程序中的审查标准或案例来得出结论。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新专利法)新增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了第(六)条“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进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进行审查。

设立此要求的立法宗旨是提高我国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水平,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减少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与冲突,更加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工业产品,鼓励设计人将其创新能力更多的集中到具体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上。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2明确给出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一些平面包装袋、标贴等用于包装售出的产品或者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如果产品本身是立体形状(三维而不是二维)的,就不会落入到此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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