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模式下商标侵权案中的团购网责任浅析
2012-11-26赵琳杨凯
中国知识产权 2012年10期
赵琳 杨凯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指通过互联网把互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扩大与商家的交易量,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团购最早起源于美国Groupon网站,“Groupon”意为“优惠券”,该网站的口号是“collective buying power”(群体购买力),其营销模式是通过推出折扣力度大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获益。
团购模式进入中国后发展迅速,经“千团大战”的洗牌整合,大量团购网集体阵亡,但团购交易额仍旧不断攀升。根据《2011年中国网络团购行业年度报告》,2011年中国团购交易额高达216.32亿元。与此同时,团购行业也屡现售假事件,侵害了消费者和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1699号——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诉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走秀网)、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嘀嗒团)一案(目前二审中),试对团购模式下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团购网的角色与责任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抛砖引玉。
案情简介
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以下称“迪桑特”)在“休闲鞋、运动鞋、登山鞋、长跑鞋”等商品上在中国对“le coq sportif及公鸡图形”等商标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迪桑特发现,2011年3月,嘀嗒团在其网站发起由电商走秀网提供的以99元的价格团购知名奢侈品“原价480元的正品法国公鸡‘le coq sportif旅行鞋”,网站显示该批团购结束时共计销售1858双,销售额约18万元。而迪桑特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嘀嗒团或走秀网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且经迪桑特鉴定,团购的商品并非迪桑特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质量粗糙,系侵权产品,于是迪桑特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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