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唯一性表达
2012-11-26袁博
中国知识产权 2012年10期
关键词:创作
袁博
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条件,独创性除了要求作品是作者独自完成外,还要求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对于表达形式只有一种或者有限几种的智力成果,因为思想与表达形式密不可分,故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答题卡。但是,当这种类型的智力成果的表达形式摆脱唯一性时,就有可能摆脱唯一性表达的禁锢而步入到著作权法的羽翼之下,例如时事新闻。
一、问题的提出
典型案例:陈建长期从事机读卡阅卷和研究工作,完成了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并进行了版权登记。后来,陈建发现万普公司自成立即在生产、销售上述三个主观分答题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万普公司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万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三个答题卡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唯一性,属于通用数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答题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言之,答题卡是否在表现形式上只具有唯一或者有限的几种形式?
二、作品的独创性
要厘清作品的唯一性表达,首先就必须探讨作品的独创性,因为唯一性表达是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
现代版权法原理认为,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表达。在这个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内涵:第一,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私有领域,这一私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由独创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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