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权属于初始设计者和运营者
2012-11-26马一德
中国知识产权 2012年10期
关键词:消费者
马一德
近年来,商标争夺战接连不断,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其中尤以香港加多宝与广药的“王老吉”商标纠纷为甚。目前,“王老吉”商标从法律层面上讲已经判给了广药集团,广药集团在拿回“王老吉”商标后,又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则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双方都指责对方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已分别在广东和北京起诉。
本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纠纷案由名目繁多,目前争议的焦点已转移到“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权属问题。广药集团认为,“红罐”包装装潢已成为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凉茶侵犯了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红罐”王老吉凉茶由谁生产和经营,其包装装潢权就归谁所有,现在加多宝已无权生产王老吉凉茶,其包装装潢权就自然应该回到广药集团的怀抱。
加多宝公司认为,“红罐”王老吉罐帖由陈鸿道设计,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加多宝公司独占使用。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包装装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问题,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两回事。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主体是该商品的经营者,即生产者、销售者(包括营销者),该权利与商标专用权可以分离,即可以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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