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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与小额信贷合同

2012-11-23张颖慧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7期
关键词:利率

张颖慧,聂 强

(1.西安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一、引 言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信贷市场,一直是理论研究以及政策关注的焦点。由于缺乏有效抵押品以及完善的信用记录,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信贷市场的业务几近关闭,高利贷者与商业贷款人一度成为农村信贷市场主要的信贷主体[1]。采用连带责任贷款等贷款技术,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小额信贷机构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难题,重新成为向穷人贷款的主力军。

理论研究大多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解释了连带责任贷款技术如何有效地解决了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实现了社会担保对抵押品的替代。这些理论研究表明,在有效的乡村社会背景下,成员之间彼此了解,采用连带责任,可以促使借款人相互选择、相互监督,导致还款率的普遍上升。然而,这些分析忽略了如下事实:①小额信贷机构并未完全放弃担保的做法。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组基金,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贷款中,一直有担保品的设定。②成员之间对项目状况并不一定完全了解。农业项目的复杂性,小组会议的组织不力等一系列因素,总是导致成员之间难以完全彼此了解[2]。小组成员的形成,可能是随机的。基于这些考虑,现有理论研究对担保贷款以及随机配对的连带责任贷款的研究,显然存在一定的欠缺。

本文试图对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与连带责任贷款的合约安排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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