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一个“专用性—稀缺性”视角的解释

2012-11-22马志雄丁士军王建军张银银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分配农业

马志雄,丁士军,王建军,张银银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430073;2.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51064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时期的农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组织、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组织,[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和数量迅速扩张之时也呈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制度上。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制度,事关每个社员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体现合作社的核心价值。因此,对农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合作社盈余分配①问题回顾

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原则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作社的股金也是资本,因此主张以股份分红为主;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合作社的性质来看应该以按交易额(量)返还为主。[2]“按股分红”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可分配盈余中,根据各个社员出资额折算成的股份,按照各社员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按交易额返还②”则是按照社员在交易年度与农业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农业合作社总的交易金额的比重来获得相应的盈余份额。

自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以来,合作社原则历经多次修改,但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与限制股金分红这两个原则至今基本未变。……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分配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基于可行方向法的水下机器人推力分配
擦亮“国”字招牌 发挥农业领跑作用
新农业 从“看天吃饭”到“看数吃饭”
欧盟发布短期农业展望
应答器THR和TFFR分配及SIL等级探讨
遗产的分配
一种分配十分不均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