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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保护

2012-11-22李冬梅丛胜男

行政与法 2012年4期

□ 李冬梅,丛胜男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论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保护

□ 李冬梅,丛胜男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原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该规定对境外影视作品未予以充分保护,不仅违背了 “版权自动取得”原则,而且招徕版权国际纠纷。中美争端案让我们开始反思境外影视作品的保护模式,并加快了对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研究进程。本文对一元版权保护模式作出了反思,并以二元理论为视角对境外影视作品的版权及其保护作出论证。希冀在二元保护模式下提高对境外影视作品法律保护的能力,减少版权国际纠纷,促进我国版权国际化的发展。

境外影视作品;一元保护;二元理论;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境外影视作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出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的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境外影视作品分为引进版和原版两大类,其中引进版包括直接引进版和删减引进版;原版包括未通过审查的境外影视作品和未引进的境外影视作品。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之前,我国立法对境外影视作品的分类及其版权保护过于简单化。按照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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