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里程碑之北京条约
2012-11-17左玉茹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7期
关键词: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里程碑之北京条约
2012年6月20日到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第一次承办WIPO外交会议,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而言,这或许可以称得上是一个里程碑。或许WIPO外交会议本身并不会带给我国什么,但这个标志却不可小觑,它实实在在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取得的成绩正逐步受世界认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三十年,从被动立法修法到主动制度建设,尽管问题依然很多,困难仍然存在,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速度确实令人侧目。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谈判历史长达16年,探究《北京条约》的谈判历史,权利转让条款始终是这一条约通过的最大障碍。比之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北京条约》最大的突破点即在于权利转让条款。这一条款试图解决表演者与音像制品制作者之间的授权问题。早在《罗马公约》制定时,这一问题就已经存在,《罗马公约》时期更加注重对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保护,因此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录像或录音录像”,则赋予表演者权利的第7条将不再适用。在《北京条约》的谈判中,各代表团对于《罗马公约》对表演者的保护程度显然是不满意的,但对于如何解决表演者与音像制品制作者之间的授权问题,并没有一致意见。欧共体认为,条约中不应该做任何规制,这一裁量权应该留给缔约国,由缔约国在其国内进行协调。美国当然不能认可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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