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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包的版权保护研究

2018-05-31郭润舟

商情 2018年14期
关键词:制作者独创性著作权法

郭润舟

【摘要】网络表情包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为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以及原创动漫、卡通形象表情包。网络表情包作为互联网时代人们表达情感与思想的工具,其创作的过程体现了制作者的创意与构思,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各类型表情包在独创性程度上有所不同,所以制作者的版权权利范围也不尽相同,有必要进行界分。

【关键词】网络表情包 版权保护

一、网络表情包的含义及分类

(一)网络表情包的含义

表情包是在社交软件活跃之后,形成的一种网络作品。通常,人们以时下流行的明星、动漫、影视截图为素材,配上一系列相匹配的文字,用以表达特定的情感。由于网络表情包内容的丰富性及趣味性,在移动互联网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版权上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表情包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受到保护?制作者的权利界限在哪里?这些問题都将在下文予以阐明。

(二)网络表情包的分类

实际上,虽然对于网络表情包有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但是并非所有网络表情包的版权都有必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网络表情包进行系统的分类,是十分有必要的。

(1)照片、视频截图型表情包。这一类表情包又可以细分成两小类:一是纯粹的照片或视频截图,;二是将照片、视频截图等进行二次创作如添加文字、将多个视频混剪成新视频、等等。

(2)原创型动漫、卡通形象表情包。这一类表情包是指制作者根据自己的想象,凭借自己的创作所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属于表情包最早的表现形态,如许多即使通讯软件白带的eino ji表情等等。这一类表情包的原创性因素也更为突出一些。

二、网络表情包可版权性分析

(一)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

(1)纯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一般不具有可版权性。纯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主要是指把其他媒体拍摄的照片或者从电视剧、综艺节目等视频中的画面直接截取,不加任何修改就在互联网中使用的表情包。这种表情包通常以某一明星或动漫人物较为浮夸的形象为目标,来达到夸张、搞笑的效果。

认定此类表情包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主要取决于创作素材的来源。一方面,如果素菜来源于他人的照片或视频,表情包制作者充其量只能算是起到了一个收集的作用,在对照片进行选取或对视频进行截图时,并没有加入制作者本身的创意,从而不具有独创性,也就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甚至有可能产生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此类表情包制作者使用的照片或视频出自自己之手,即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中的形象或情节加以转化为表情包而在网络中进行使用,自然仍对这些表情包享有著作权。

(2)照片、视频截图二次创作类表情包具有弱版权性。照片、视频截图二次创作表情包一般是指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之上再创作而成。表情包制作者或是简单地加上逗趣的文字或图案形成新的情感表达,或是更为复杂地将真人照片卡通化,甚至是将多个照片、视频进行剪辑后再添加文字或图案形成新的表情包。对于后两种类型的表情包的可版权性,理论上争议较小。因为表情包制作者的制作过程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所以完全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保护。

但是,对于只是简单地将照片或视频截图添加文字或简单图案而形成的网络表情包,其是否可以被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拿现阶段互联网上流行甚广的“熊猫人”系列表明包为例,类似的图片可以配上几十种、上百种不同的文字描述。这里包含的创意来自于表情包制作者,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此类表情包中添加的文字、图案等无法体现出表情包制作者的个性化色彩,容易与原照片或视频形成混淆的,自然不具备独创性之特点,也就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原创型动漫、卡通形象表情包具有强版权性

原创型动漫、卡通形象表情包一般是由表情包制作者依靠自身的想象直接创作而成,并且不以他人照片、视频或其他创作为基础。如前文所述,此类表情包的独创性程度大大强于前几类网络表情包,自然完全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独创性”要求,其可版权性也是毋庸置疑的。

三、网络表情包制作者版权权利范围之界定

通过对网络表情包可版权性的分析,可以明确的是,将原创网络表情包置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范围之内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问题在于,由于各类型网络表情包原创性程度有所不同,所以各类表情包制作者之权利范围也应当存在区别,下面将分别予以界定。

(一)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

(1)纯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制作者仅亨有改编后整体版权。纯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只有在制作者依靠自身的想法,通过将原照片、视频截图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形成新的情感表达后才具有可版权性。同理,此类表情包制作者的权利也仅及于重新排列组合后形成的表情包整体,而不是分散的原照片或视频截图本身。

(2)照片、视频截图二次创作类表情包制作者根据独创性程度亨有版权。照片、视频截图二次创作类表情包制作者对创作后的表情包亨有权利。区别在于,如果仅仅是简单添加文字或简单图案的情况下,表情包制作者的权利仅及于二次创作后形成的表情包。

如果制作者凭借自身的创作能力或剪辑技术将原照片、原视频人物形象卡通化或重新剪辑成新表情包的,其作品实际上与原材料在表达内容上的关联性已经极小,完全属于全新的美术作品。制作者也即对其作品亨有完整的版权权利。

(二)原创型动漫、卡通形象表情包制作者亨有完整版权

原创型动漫、卡通形象表情包的独创性大大强于照片、视频截图类表情包,表情包制作者对其作品亨有充分而完整的著作权。更特别的是,一般也不允许他人利用制作者之原创动漫、卡通形象进行修改而产生新的表情包。这是由于动漫、卡通形象经过简单的修改并无法将其与原形象进行有效的区分,在“独创性”上存在瑕疵,更多会被认定为对原制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四、结语

网络表情包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制作者的版权利益常常容易被忽视和侵犯。对网络表情包的版权保护进行研究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讨论了各类型网络表情包的可版权性以及表情包制作者的版权权利范围,认为将网络表情包置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之中是合理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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