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工程营造法的特点分析及借鉴
2012-11-14朱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营造
朱 顺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清代工程营造法的特点分析及借鉴
朱 顺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清代营造活动以官营为主,营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有官员参与,营造活动体现了“礼有等差”的官僚等级特征,营造物的规模与其使用者的政治身份相配比,政治地位越高者其所使用的营造物规模和级别越高。为了避免行政主导权滥用所造成的劳民伤财后果,清代营造法从制度设计上强调了对民力的保护。此外,清代营造法含有较多技术性法律规范,保证了营造物的做法及质量,也为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工程营造;行政主导;礼文化;技术性规范
清代营造法的特点表现为五个方面,即强调行政主导、含有较多礼因素、爱惜民力、重视建筑物维修养护、含有较多技术性法律规范等,这些特点对于当代建筑法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强调行政主导
根据实行“使用者”负责的原则以及“职务连坐”规则,清政府的各级主要官吏都被牵扯到营造法之中,这是造成行政主导的政治原因;从思想渊源上看,“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清代对于营造活动中官吏的作用给以高度重视;从经济基础来看,清代还是一个农业社会,奉行重农轻商或重农抑商的经济理念,营造业中的建造、织造、铸造等主要还是官营。
清代营造法的行政主导性表现在:
1.壇廟、公廨等建造物的使用管理者,在这些物件出现较重坍坏情形且所需开支较多时,应当及时奏报请帑修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这属于行政奏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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