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预期寿命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给付期研究
2012-11-13杨斌丁建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杨斌,丁建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 430074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为城镇劳动者、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三项制度均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并且均采取按照60岁退休时给付139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办法。对个人账户给付期的研究表明,个人账户给付期是按照退休人员平均余寿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投资回报率精算得出的结果[1]36-39。王积全[1]36-39和张勇[2]126-134发现我国采用的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受长寿风险影响,会带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的问题。原因在于由于人口高龄化,使离退休人员的平均余命延长,参保人从个人账户领取的养老金实际月数超过制度规定的计发月数[3]41-46。换句换说,我国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存在着计发月数规定与人口预期寿命等因素不匹配的缺陷,现行计发月数简单的规定是不能适应未来人口人均预期寿命增长的变化的,且忽略了地区差异性[4]33-38。可见,我国从预期寿命的视角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给付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认识到了预期寿命的延长所导致的个人账户缺口问题。然而,现行研究多是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给付期的考察,忽视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给付期的分析,并且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给付期的比较分析上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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