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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范畴“信”的原初内涵①

2012-11-13易江波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易江波,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 430034

在儒家的视野内,“信”是人伦“五常”、儒家德目之一,备受中国传统社会的珍视。关于“信”的起源,阎步克认为,“直到战国时,‘信’字方见于《中山王壶》。金文《尚书》中有‘亶’、‘谌’、‘訦’等字,后人训为‘信’。《尚书》反映西周的篇章中,‘信’字数出,多为一般动词,很少含有德行意味”[1]。语言是文化的承载者,文字往往是文化的活化石。章学诚在《文史通义》的开篇提出“六经皆先王之政典也”。文字训诂、经史典籍与社会科学相互印证、相互沟通,也是章太炎、刘师培、黄侃、陈寅恪等先生倡导的思路。关联式或整体性,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征,文化的器物、制度与观念诸层面之间,也关联地构成有机整体。本文以先秦典籍及出土文物中与“信”相关联的断片为基本素材,遵循文化分层(器物-制度-观念)的脉络,运用关联式思维方式,从语词的连接中揭示“信”的意蕴,从物质化的器物与具体施行的制度层面中剖析“信”观念在先秦法文化中的基础性地位,探析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范畴的“信”的原初内涵。

一、器物之“信”

“信物”一词本身,表明了器物与“信”的关联,即“信”是这些器物的功能之目标所在。下表(表1)对信物的梳理,即以典籍对这种关联的揭示为依据。

以考古发现与典籍记载互证互补为基础,上表所列先秦信物有如下特征:其一,信物的价值,在于符号意义与象征作用,而非经济实用。其二,信物的使用有专门的、系统的规则与制度,如“合—分—合”式的器物结构与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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