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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贡献
——自愿披露的决定因素与价值相关性

2012-11-12方红星金韵韵

财经问题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价值信息

方红星,金韵韵

(东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制度背景与研究动机

股东是公司最重要但并不是唯一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政府乃至整个社会每时每刻都在与公司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指出: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担了企业一定的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因而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从这个角度看,公司不仅要满足股东的利益需求,也应考虑到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诉求。

美国、德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将公司决策时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纳入法律范畴。我国在制度层面上也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给予了高度关注。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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