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2012-11-12黄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5期
黄 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的企业。其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是对高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开发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开发能力、创新的持续和提升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试举例说明: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在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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