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神秘的“特定关系人”
2012-11-06曾亚波胡杰群
支部建设 2012年18期
关键词:国家
■曾亚波 胡杰群
走近神秘的“特定关系人”
■曾亚波 胡杰群
2007年5月,中央纪委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使用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同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尺度。其中包括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低买高卖”房屋汽车,情妇“挂名”拿薪酬,干股未登记,离职后收请托人财物和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多种“间接受贿”形式。“特定关系人”入罪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惩治贿赂犯罪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对进一步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体系和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定关系人”这一名词作为法律概念走进公众视野已达5年时间。5年来,“特定关系人”入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发展新趋势?相关法律条文如何在碰撞中收紧藩篱?
利益:万变不离其宗的“特定”
司法解释对“特定关系人”的表述比较简单: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定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说是特定关系人,实际上这里的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并不确定。因为一个人的关系人可能很多,并不固定,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的,甚至可能是没见过面的,并且他们都不一定能成为“特定”的关系人。只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谋利,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