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目前观点的梳理和批判
2012-10-24王天雁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王 天 雁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态,从本质上来讲是股东投资的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的营利性社团法人。但现代公司法在“社会本位”理念和“商事私法公法化”现象的背景下,基于公司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的显赫地位和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需求,认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这逐渐演变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趋势。尽管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在现代社会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但是其内容、范围和性质远未达到一致。通过对相关代表性学说的梳理,在批判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作为立法参考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文本。
一、公司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界分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多偏好采取外延列举式的方法罗列所谓“负责任的行为”,将劳动者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环境保护等列举为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少数学者采用内涵界定式的方式界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往往将其与公司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比较有影响的有:一是以Brummer教授为代表,通过对各种公司责任的比较,来把握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将公司责任划分为四种: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公司责任的内容之一;二是以美国佐治亚大学Carroll教授为代表,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公司履行之义务,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之和,公司社会责任几乎与公司责任等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