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营业税筹划
2012-10-21李来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8期
关键词:工程
■ 李来虎
(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兰州 730050)
随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地勘单位承揽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越来越多。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来源于企业,地勘单位为企业服务,成果归企业所有等特点,决定营利是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根本目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一般多种地质工作手段同时并行,项目既具有工程施工的特点,又具有科学研究的性质。笔者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自己从事地质勘查财务工作的经验,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的营业税筹划,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
1 工程施工分包的税收筹划
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大多时间紧、任务重。勘查单位受设备、人员以及工作期的限制难以在短时期内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往往通过工程分包的形式,与第三方共同完成。即由地勘单位作为总承包人与委托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再与分包人之间订立分包合同,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地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地勘单位负责,并与地勘单位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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