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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勘单位事企分体运行与管理的思考和探索

2012-10-21阴留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8期
关键词:分体津贴主管部门

■ 阴留军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探矿队,郑州 450001)

依法构建和规范地勘单位的事企分开管理模式,是地勘单位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地勘单位实现科学发展、走向现代地勘企业的必由之路。对此,笔者结合河南地勘单位的整体现状,从微观管理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1 事企分离,搭建分体运行平台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等对地勘单位提出了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总要求。因此,当前地勘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事企分离,即把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成立相应的地勘企业,搭建事企分体运行平台。

1.1 企业形式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地勘单位梦寐以求的管理模式,因此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是择优考虑的组织形式。从长远看,股份公司更符合“地勘技术先行、社会资金助推”的战略发展目标。那些由综合实力强、地勘主业发达的地勘单位或多家地勘单位全方位整合、重组设立的地勘企业宜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反之则宜采用有限公司形式。

1.2 出资形式

货币资金可直接作为出资性资产,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依法评估后可作为出资性资产,专有技术和人才虽不能作为出资性资产直接投资,却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出资各方同意后,收益分配可不按实际出资额计算而调增给专有技术和人才优势明显的出资人,写入《公司章程》后就具备了相应的合法性。

1.3 设立程序

以货币出资程序简单,经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后就可依法办理出资手续,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程序复杂,设立成本高:

(1)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履行可行性论证→资产评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确定出资额。

(2)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出资应履行可行性论证→土地使用权评估或矿业权评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确定出资额。

尽管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作价入股合法合规,但受政府各部门对法规的理解程度不同、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协调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2 理清事企主线,分体运行管理

2.1 理清事企主线,明确职能定位

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把地勘企业看作地勘单位二级机构或经济实体的错误做法,将其真正视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与地勘单位在行政管理上不存在隶属关系。经理层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具有相应的自主权。地勘单位和地勘企业之间只能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地勘单位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直接代理人,应以资本为纽带,按《公司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控与指导下对地勘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责任,代行出资人职责,可委派董事、监事,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决策权和监管权。

对地勘单位已有的队(院)属企业、相关企业,要遵循“公益性公共服务由地勘单位承担,商业性地质工作由地勘企业负责”的基本原则规范改造,将其重组到地勘企业麾下,使地勘企业与其形成母子或总分公司关系。

2.2 各自独立运行,分开管理

地勘单位和地勘企业要按照各自的属性和宗旨,设置相应的独立运行机构,划清各类资源要素,明确双方关系及其处理方式,依法依规分体运行、分开管理。

2.2.1 机构设置

2.2.1.1 地勘单位的机构设置

地勘单位以“科学、规范、高效、适用”为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属性设置相应的机关管理部门,以“强化后勤保障,搞好后方服务,保持和谐稳定”为宗旨,设置老基地管理机构和其他后勤服务机构。按照“两精干——一过渡”要求整合内部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高的精干人员、精良装备组建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非法人二级实体。

2.2.1.2 地勘企业的机构设置

地勘企业应按《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并根据经营规模、发展需要,科学有效地设置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权力机构:地勘单位是地勘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直接代理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控与指导下通过履行相应的程序代行出资人的职责。

决策机构:由地勘单位队(院)领导组成董事会,其中:队(院)长任董事长。

监督机构:由地勘单位委派财务、内审、纪检、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监事会。

经理层: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报地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按地勘企业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以矿产资源投资为主,靠资本运作获取资本收益的投资型企业,二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获取经营利润的实体型企业,三是既从事矿产资源投资又从事生产经营的混合型企业。无论归属哪种类型,都要以“权责清晰、精简高效、因时制宜”为指导思想设置职能部门和二级分支机构。投资型企业机构比较精简,但对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除地质专业技术人才外,更需要经济、法律、金融、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人才,而实体型企业队伍规模大,员工人数多,经营管理机构相对臃肿。混合型企业要综合和兼顾投资型和实体型企业的基本特点,站在更高的角度考虑机构的设置问题。但核心职能不可少,如行政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业绩考核等,而分支机构的设置则视其业务发展需要而定。

2.2.1.3 关联企业的机构设置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是地勘企业对该对象在资金、经营、交易等方面能直接或间接施加重大影响的子公司,是地勘企业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地勘企业。地勘单位不直接操控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地勘企业也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自身拥有独立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机构、分支机构。

权力机构:地勘企业是关联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直接代理人,在地勘单位的监控与指导下通过相应程序行使出资人职责。

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由地勘企业委派人员,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报地勘单位批准、备案。

经理层:设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其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报地勘单位批准。

地勘单位和地勘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彼此之间相互独立,除董事、监事外,工作人员必须分开,不相互兼职,不交叉授权,都有各自的管理层级、审批人员和审批流程。

2.2.2 人事干部管理

2.2.2.1 地勘单位的人事干部管理

事企分体运行后,地勘单位保留必要的机关管理人员、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人员、基地管理服务人员和待岗、病假、长休等其他人员,其中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人员和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编,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部分在职人员借调到地勘及其关联企业工作,仍保留事业身份,如不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经本人与借调单位协商可解除借调关系回归地勘单位,地勘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聘任上岗;达到退休年龄,则按地勘单位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干部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离退休人员现按原渠道管理。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彻底到位、地勘单位完全企业化时,则按省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划转、处置各类在编人员。

2.2.2.2 地勘及其关联企业的人事干部管理

(1)人事管理

地勘及其关联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规模较小的关联企业,人事管理权可统一划归地勘企业;对规模较大的关联企业,可赋予独立的人事管理权,但岗位设置方案和员工招聘计划应经地勘企业批准,在地勘单位备案。地勘企业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员工招聘计划应经董事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地勘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人员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从地勘单位借调的事业身份人员;二是按需自主招聘人员;三是劳务公司派遣的临时工作人员。对第一类人员,由使用企业和地勘单位签订借调协议;对第二类人员,按《劳动法》和企业管理要求办理聘用手续;对第三类人员,依法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有效规避用工风险。

(2)干部管理

地勘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由地勘企业董事会按《公司法》委派或聘任。地勘及其关联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由经理层按《公司法》自主聘用、管理与考核。

2.2.3 资产管理

2.2.3.1 事企资产的划分与监管

新建地勘企业不存在事企资产的划分问题,改建地勘企业应按资产来源划清事业、企业的各类资产。原则是已按合法程序划给相应企业,并已在账面上规范反映且为经营管理所必需的各类资产归属该企业,地勘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需要和已反映在地勘单位账上的各类资产归属地勘单位。

地勘单位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分别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地勘及其关联企业资产由各出资人依照《公司法》监管。

2.2.3.2 事企资产的互用与核算

地勘单位、地勘企业及其各关联企业之间互用资产时按市场价格有偿使用,依法签约、交易、结算和收费。

2.2.4 财务管理

地勘单位和地勘企业分别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规模较小的关联企业分设出纳岗、会计岗),资金不交叉使用,经济与业务往来依法依规交易、核算,相互之间拆借资金,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签订相关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并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利息。建立和完善各自的财务会计办法,并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应的监管机构审批、备案。

2.2.5 薪酬管理

2.2.5.1 地勘单位的薪酬管理

地勘单位的事业身份就决定其必须执行事业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和标准执行。津贴补贴主要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艰苦边远地区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8号)规定执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野外津贴、国外津贴、其他津贴补贴(如接触尘、毒危害与高温作业人员的保健费、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御寒取暖补贴等)。野外津贴按原地矿部人事司《关于调整地质勘探单位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地人发〔1997〕45号)精神、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出国工作人员可参照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第336号)规定执行国外津贴与艰苦地区补贴政策,出国出差人员可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执行国外差旅费补助政策。但部分津贴补贴政策因过时而标准偏低,亟需提高。

对绩效工资,地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以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5号)为基本依据,要求各地勘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拟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2.2.5.2 地勘企业及关联企业的薪酬管理

地勘及其关联企业经理层的薪酬管理办法由其董事会制订,前者报地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者报地勘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备案;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由经理层制定,报地勘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2.2.6 审计监督

地勘单位和地勘企业应分别设置相对独立的内审机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交叉任职。地勘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实体检查监督外,还应根据地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对地勘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二级实体等实施监控;地勘企业的内审机构要对地勘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二级实体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2.2.7 建章立制,完善分体运行体系

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步伐的日趋加快,建立健全地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制度既迫在眉睫又意义深远。各地勘单位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健全和完善地勘单位及地勘企业各自的管理和考评制度等,构建和完善“各自独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综合管理体系、科学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1]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关于加快建设事企分开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地矿[2011]38号)[Z].郑州: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11.

[2]王宏才.谈谈地勘单位事企分体运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7):49-50.

[3]毛卫,刘玉山.对地勘单位事企分体运行的思考[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2,15(1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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