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研究

2012-10-21夏佐铎姚书振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10期
关键词:矿业权矿产资源交易

■ 孟 刚/夏佐铎/姚书振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 武汉 430074)

0 引言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我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必须拥有矿业权。所谓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或交易等一系列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体现的权利总和,可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自从我国设立矿业权及进行市场运行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理论上,对我国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还未进行系统的研究;在实践中,市场运行不规范、交易不活跃、矿业权交易管理、市场建设等仍需进一步地协调和完善。因此,在矿业权的配置过程中,如何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加快培育并完善矿业权市场要素体系,建立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前资源产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对我国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1 文献评述

把矿产资源作为资产来配置和使用,具有悠久的历史。西方现代矿业法中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870年前后,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壮大,矿业权的内涵及其研究也不断地丰富、深入和完善。值得关注的是,国外较少以单一主题如矿业权研究的形式出现,主要为基于市场结构和定价策略的研究所替代,多是把矿业权问题放在矿产资源市场和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早期的矿业权研究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采权、矿产资源租金与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矿产资源定价等诸多领域。如在2002年,Gregory M.EUis和Robea Halvorsen研究发现,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出价格大大地超过了边际市场的成本,而两者之间的差距主要来自于市场支配力,而非来自于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成本。随着世界矿业经济活动的实践及各国矿业制度的改革,推动着矿产资源市场化的进程,在一些矿业发达的国家,与矿业市场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得到了极大的推进和完善。

在国内,矿业权领域的学术研究主要侧重在三方面。一是研究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其存在的法律制度、法律地位、产权收益等。如张玉梅(2009年)、盖静等(2009年)分析了我国矿业权市场法制建设的背景和原因,探讨我国矿业权交易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缺限,提出发展并完善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些建议和措施。二是研究矿业权定价或评估问题,涉及评估方法、评估制度、评估准则等。如夏佐铎等(2004年)提出了我国矿业权评估体系;李树春(2005年)理清了矿业权流转中的经济关系,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评估方法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了在评估过程中有效减少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并把环境、安全等列入矿业权市场准入要素,对矿业权市场的绩效进行了分析。三是对矿业权在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如戴华兰(2006年)、王春秀等(2009年)、晏波(2009年)、蔡鑫磊(2010年)、屈红刚等(2011年)等,通过梳理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各环节、市场体 系建设等方面,分析我国矿业权市场运行现状、矿业权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指出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规范矿业权市场为目标,重构我国矿业权市场体系和矿业权市场管理的三角模型,并从交易中心角色定位和交易效率出发,分析了政府管制对矿业权市场的影响,为政府部门的矿政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2 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研究

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是指在矿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矿业权市场各要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及其方式。主要包括矿业制度、矿业体制内矿业权市场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其中,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就是以矿业权为依托,对相关矿产资源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关系进行有效的组合和协调。主要协调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以及国家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清晰地确定矿业权是否存在及其法律状态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矿业权市场要素中交易的标的物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运行主体为矿业权人、政府;矿业权流转方式包括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和二级市场的转让两种基本方式。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方式为授予、协议、委托、招标和拍卖;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方式有直接转让、出租、抵押、信托及矿业权有价证券转让、抵押、信托等。矿业权市场的运行就是各种要素相互作用,并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市场中的流转而体现出来。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其市场运行机制主要由矿业权基础定价机制、矿业权交易机制以及矿业权信息披露机制构成。如图1所示。

2.1 矿业权基础定价机制

我国矿业权的流转有出让和转让两种形式。不同的流转形式所确定的价格也有所不同,为了矿业权市场正常运行的需要,必须确定一个基础价格。所谓矿业权基础价格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在确定的评估条件下,对某一时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为的是评估准则体系。在我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是由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四个层次组成。基本准则具有强制性,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评估师必须遵守。其中《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评估技术规范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非强制性特点;评估应用指南主要是针对不同评估目的、不同资产类别的特殊要求和重要事项进行的专门约定,以解决各种评估业务类型的特殊性问题,而某些评估业务中的具体问题则有指导性文件进行规范。

因此,在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规范下,矿业权评估类型、定价方法、相关参数的选择和调整等行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基础定价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动态的定价机制。这既是矿业权市场交易机制设计的基础,也关系到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成功与否和矿业权交易各方的收益。

2.2 矿业权交易机制

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市场的作用,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授予矿业权,是多数矿业大国的做法。以竞争性方式获得矿业权,既符合市场经济中由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形成价格的要求,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与其它方式相比,招标、拍卖授予矿业权的方式,具有透明、阻止投机、选择流转给合适的权利人、可为矿业权主体产生附加收益等优点。

基础定价机制形成的价格,在市场交易中只是一种参考定价,矿业权真实价格必须放在交易过程中进行考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交易定价机制,既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由交易双方直接形成价格;也可以在生产者自己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由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还可以通过市场拍卖的形式,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竞买参与者来确定。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并由此引发的市场交易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其交易价格的发现过程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对交易机制进行专门的设计。拍卖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机制,被市场化国家广泛应用于各个不同的领域,市场拍卖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基于公平竞争、提高稀缺物品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拍卖的规则多种多样,但一般有最高价格密封出价拍卖(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次高价格密封出价拍卖(维克瑞(Vickrey)拍卖,也称二级密封出价拍卖)、双方叫价拍卖、最高价格公开出价拍卖(英国式拍卖)、降价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等。根据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等相关理论,在信息不完全以及不对称的条件下,一个能让参与者各方都说出对交易标的物真实价值的市场交易机制尤为重要。近年来,拍卖理论和方法与博弈理论相结合,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市场交易机制设计中。拍卖交易形式是矿业权真实价值与真实价格的一种理性发现的过程,这种交易形式很好地解决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定价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的形式有效地配置矿产资源。因此,以矿业权市场为核心,根据矿业权拍卖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相关理论和方法为指导,将这种市场交易机制引入矿业权的市场交易中,寻求科学合理的价格发现过程, 并取得市场效率,应当是目前矿业权交易理论研究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国际上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权拍卖实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运用拍卖方式进行矿业权的交易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市场交易机制。

2.3 矿业权信息披露机制

矿业权的市场效率既表现为帕累托最优还表现为信息效率,由于矿业权信息的类型以及对信息的处理方式不同,其影响面、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矿业权的交易要求和特性,要使矿业权市场运行畅通,积极探索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组建矿业权交易中心是必然的选择。以国土资源部为中心,组建各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把土地、矿业权统一信息系统对接,使矿业权市场信息及时、准确、标准地披露,实现矿业权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统一,是减少矿业权交易各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不公正现象的重要举措,也是矿业权交易中心作为矿业权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职能的重要体现。

在矿业权信息披露过程中,对内充分收集国土资源部及省、市矿业权管理信息,对外充分收集国外矿业权市场管理信息,经过专家系统处理后,通过网络、报刊、派发等方式,定期对矿业投资商、涉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公开发布并披露矿业权交易信息,形成动态的矿业权信息披露机制。在披露信息的内容中,主要包括拟交易的矿业权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无争议、矿业权交易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法;在接受委托出让、转让矿业权交易过程中,都可充分利用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挂牌等方式对相关信息公开、及时、标准、准确地发布;对委托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矿业权交易的项目,由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负责人和协调人、以项目的形式进行跟进,实施点对点协调并促成交易完成等。矿业权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一定会在探索矿业权交易信息发布最大化、矿业投资多元化、矿业权证券化、矿业风险社会化过程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3 结论

基础定价机制提供了矿业权的公允价值,为矿业权交易机制设计中保留价格的确定提供了参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交易机制,既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由交易双方直接形成价格;也可以在生产者自己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由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而拍卖是形成市场价格最有效的方式,由于具体经济环境的不同,采取矿业权拍卖的方式也有可能不同,但只要矿业权的最优保留价格设置科学,四种基本的矿业权拍卖方式都具有最优的市场交易机制。矿业权的市场效率既表现为帕累托最优还表现为市场信息效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及矿业权自身特点,组建各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并完善矿业权信息披露机制,以提供收集、公开发布和披露矿业权信息的有效通道。三者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了我国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

[1]夏佐铎,等.业权评估体系的研究[J].中国矿业,2004(11):32-35.

[2]晏波.矿业权交易效率与矿业权交易中心角色定位[J].中国矿业,2009(1):25-28.

[3]丁亮,等.江苏矿业权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状与展望[J].地质学刊,2009(2):170-173.

[4]范振林.贵州省矿业权市场建设与发展分析[J].当代经济,2010(14):100-102.

[5]盖静.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问题研究[J].资源与产业,2009(4):146-149.

[6]蔡鑫磊.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研究[J].经济纵横,2010(4):41-42,101.

猜你喜欢

矿业权矿产资源交易
安徽省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制
2020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发布《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8)》
矿业权审批优化服务改革的举措、成效及展望
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审计主要内容和方法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使用法将作重大修改——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使用法典(草案)》解析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
惊人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