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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若干思考*

2012-10-17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吴 燕

(湖州恒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咨询部,浙江 湖州 313000)

以前中国没有制定有关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实务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按1995年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①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以下简称原制度)来进行会计核算的。合并报表编制的理论依据采用了母公司理论,编制合并报表的基本目的是为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被看作是外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②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6年。继承了原制度中合理的内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对其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在所作的调整和修改中,最大的变化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理论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依据改为以经济实体理论为依据,因此新准则在合并范围、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列示等方面与原制度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笔者认为,对集团内复杂多样的股权结构,在确定是否并入合并范围及投资核算方法时,用加法原则;在编制合并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算母公司享有被投资公司的净损益和所有者权益时用乘法原则。

例:A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投资400万元与其他公司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A公司持B公司80%股权;A公司投资40万元、B公司投资100万元与其他公司共同设立C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A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20%、50%的股权;A公司、B公司和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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