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
2012-10-17黄河科技学院任东方
中国商论 2012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黄河科技学院 任东方
所谓出口信用保险,就是被保险人为出口商品等相关经济活动而与保险人就某些事项签订的保险协议,其中,保险一方是从事出口信用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而被保险另一方就是进行出口的国内厂商或银行。被保险人依据协议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依据协议对被保险人向国外提供的产品或货币提供损失担保。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的促销手段,出口信用保险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历史。在欧美等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已经很完善,其经营活动受到专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其中政策性的出口信用机构多数不受限于普通保险法规的约束,其信用保险体系的规范主要依靠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但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在现有《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中对出口信用保险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专门性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规范急需出台。
1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出口信贷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关于出口信贷保险的法律规范至今仍有大片的空白。现有对出口信用保险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还为数不多,《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中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国家主要通过出口信贷、信用保险、退税及其它方式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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