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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审计准则》规范设置研究

2012-10-15胡智强

现代法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类型化规范

摘要: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法律体系之纽结,在外部效果上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司法活动具有规范效应。我国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审计准则》采取了类型化的规范设置方式,其中,指导性条款作为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由审计人员自由裁量是否遵循,实际上降低了《国家审计准则》规范的整体效力以及对审计人员的职业要求,不利于防范审计风险,应该予以摈弃。

关键词:国家审计准则;规范;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F437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10

大陆法系一般通过总则阐述立法目的和立法要求,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在该法中具有普适性,对整个规范体系起着统摄和指引作用。因此,总则部分的规范设置是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承载着特殊的意义和价值。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将抽象原则和关于国家审计的一般性规定前置于总则之中,遵循了大陆法系立法的规律性作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审计准则》总则还对全部规范进行了类型化的处理:将全部准则规范分为“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并赋予不同的强制效力。此举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活动中会形成两类不同的行为模式,并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涵。《国家审计准则》这种规范设置的科学性及其对审计执法将产生何种具体影响,无疑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笔者对此进行探索,以期对推进我国审计法治的进步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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