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
2012-10-15王锴
现代法学 2012年5期


摘要: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源自于公权利,请求权作为公权利的一种类型,其权能覆盖整个公权利。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可以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包括给付请求权、行政合同上请求权、公法上无因管理请求权、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和行政程序参加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包括防御请求权、损害填补请求权和确认请求权。各种请求权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从而形成了对公民的严密保护。请求权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联结起来,对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决类型以及行政法规范的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请求权;公权利;原权型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保护规范理论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9
所谓请求权(Anspruch)是指“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1]。请求权原本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分类。这种分类与另一种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列。只不过前者是按照权利发挥作用的方式 与请求权并列的概念是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参见:张俊浩泵穹ㄑг理[M]北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0保 ,后者是按照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形式确定。关于权利和利益的关系,笔者认为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但(1)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类型化,还存在法律上规定但没有纳入某种权利的利益,以及法律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对当事人有利的利益;(2)权利代表着一种正当化的利益,还存在不具有正当性但对当事人有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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