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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2012-10-15蒋月

现代法学 2012年5期

摘要: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关键词:遗嘱继承;遗嘱自由;处分限制;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5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除必留份外,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其选定的任意一个或者数个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其配偶、子嗣却均无法律依据去抱怨遗嘱人没有留给他们任何遗产!正因如此,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儿子,不分给出嫁女儿分文;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配给婚生子女,而未留给非婚生子女份额;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指定由配偶继承,不留给子女分文我国著名医学专家邝安堃丧妻多年后,86岁时与照料他生活的姑娘朱某结婚。1992年邝病逝。邝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悉数赠与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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