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
2012-10-15周光权
现代法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方法论
摘要: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以刑法为切入点,要防止错案,最为根本的是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形成客观优先、分层次判断、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及相应的司法逻辑。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刑事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改造,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将传统上的主观判断尽可能还原为客观判断,并建构判断主观要素的“客观标准”,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蕴含在新的理论构造背后的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作为一种观念形象,对于合理的司法逻辑的形成必定会发挥积极影响。
关键词:刑事错案;刑法客观主义;方法论;犯罪论体系;司法逻辑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2
引言近年来,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人因为错案而入狱;也有人因为被错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在真凶出现后,案件仍然得不到纠正。在这些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的案件之外,还有大大小小的刑事错案没有进入公众视野。错案屡禁不绝,令人痛心疾首。“错误定罪一旦被发现,一系列的社会麻烦(当事人抗议、公众议论、媒体曝光、冤案受害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随后发生的国家赔偿)通常会接踵而至,这会损害司法机关乃至法律本身的权威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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