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性、修辞与法律价值预设
2012-10-15谢晖
现代法学 2012年5期
摘要: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关键词:诗性思维;制度性修辞;技术性修辞;本体性修辞;法律价值预设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1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预设,虽然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日常生活最终决定了法治,而不是法治最终决定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近代以来循着严格立法路径推衍的法治模式,决然不仅是对日常生活的亦步亦趋。“法令改变不了社会” 参见: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M].张月,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的说法即便在终极意义上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但在过程意义上或是一句十分正确的废话。因为我们在短短十多年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答应遵从其相关规则所带来的社会的巨大变化中,明显可见法令对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的强力推动和决定性影响。但问题是,既然法律在改变着社会,改变着我们的交往行为方式,甚至也改变着我们的心理结构 说法律在改变着人们的心理结构,在有些人看来或许言过其实、夸大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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