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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环境法教学案例的选择与适用

2012-10-14刘明明卢群群

课程教育研究·中 2012年8期
关键词:案例环境教师

刘明明 卢群群

【摘要】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教学具有综合性、科技性、公益性等特征。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应当选择具有新颖性的典型真实案件。案例的适用应当与教材的知识点体系相互结合,做到当用则用。教师应当科学设置案例适用的各个环节。案例适用应该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关键词】环境法教学案例选择案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8-0047-01

“案例教学是法律教学的必需,没有案例教学的法律教学将是一个不完备的教学”[1]。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最早发源于 1829年,由英国学者贝雷斯试行的法律教学实践,而后由美国学者郎德尔教授于19 世纪 70 年代在此前的基础上创立了判例教学法,并在美国的法学教育界正式得以推广。[2]20 世纪80 年代末,这种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引入,在继承大陆法系传统讲授教学法精神的基础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改进,现已发展成一种适合于我国的案例教学法。[3]由于环境法学的综合性和实践性等特征,案例教学与其他学科具有不同的要求,尤其在案例的选择与适用方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一、环境法的特殊性:把握案例选择与适用的前提

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教学具有综合性、科技性、公益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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