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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市场:理论基础、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2012-10-09林永生王雪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交易所金融市场交易

林永生,王雪磊

(1.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2.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北京 100875;3.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北京 100875)

引言

“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两大重要特征:一是保障与改善民生,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其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培育和扶持碳金融市场,促进节能、减排、降耗,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和途径。究竟什么叫碳金融市场,其得以发展的理论基础何在?目前,国内外相关发展情况怎样,如何更好地建设与发展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本文将重点回答这些问题。

一、碳金融市场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碳市场、碳金融与碳金融市场是一组密切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概念。碳市场,又称碳交易市场,包括配额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s) 和项目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两大类,前者以限额-交易为理论基础,后者以基准线—交易为原理。碳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丰富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框架,多种碳金融衍生品随之产生,比如碳排放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债券、基金等,理论和实践通常把低碳经济相关的投融资活动称之为碳金融。

碳金融市场是碳市场与碳金融的结合。在概念上,碳市场包括碳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属于碳市场的一种,是进一步细化的碳市场,必须要有金融机构的参与,比如银行、基金或信托机构等,之所以称为碳金融市场,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产品本身具有金融属性,无论是碳排放指标,还是相关的衍生期货、期权产品;二是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此外,还有很多金融机构参与建立交易平台,比如碳排放交易所。根据经济学理论可知,任何完整的市场至少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买方、卖方和产品。碳金融市场亦不例外,碳金融市场上的产品主要是指碳排放指标以及由此派生的各种期货、期权合约。碳金融市场的卖方主要是那些拥有多余碳排放指标的企业或个人,这些企业或个人既包括实体生产性企业,也包括很多诸如碳基金或银行之类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石油公司、风电厂等单位由于积极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技术,使得他们实际碳排放量远小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而,他们就会将通过自身努力节省下来的碳排放指标拿到市场上销售,成为碳金融市场上的卖方。另一方面,很多国际性碳基金或者银行会直接从上述实体类生产企业那里低价购买碳指标,然后适度囤积,以待碳价格高企时再卖出,从中实现套利,从这个意义上看,金融机构实际上充当了投机者或中间做市商的角色。碳金融市场的买方包括三类:一类是自身减排困难的实体类生产企业,比如火电厂或大型化工厂,可能由于其自身技术水平有限、资本高度密集,减排成本很高,使得这些企业的实际碳排放指标超过政府分配的限额,超出部分就必须从市场上购买;第二类是希望囤积碳指标、以贱卖贵卖方式实现套利的金融机构;最后一类主要是指那些致力于环保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对于碳排放指标只买不卖,当然,这一类人的目的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纯粹做环保类慈善事业,主观上没有任何谋利的动机。还有的是则希望以此为噱头,为企业和品牌营销,赚取无形资产。

追溯碳金融市场的理论基础,首先要回答为何碳排放指标能够成为一种产品,其次还要论证为何这种产品能够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碳排放指标能够成为产品,是因为无论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国家层面,为了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都必须要削减碳排放量,进而就必然涉及在既定区域空间范围内分配碳排放指标问题,碳排放指标因此便具有了稀缺性和成为产品的可能。至于是否可交易,则取决于相关的政策与制度安排。实际上,碳排放指标成为产品与气候问题息息相关: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联合成立了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气候变化问题开始成为世界关注焦点,IPCC每隔5年左右发布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自1990年至今,已经发布了4次,第5次评估报告预计与2012年发布,其目的是动态跟踪评估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对人类活动可能发生的影响,引起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变化、尤其是气候变暖问题的广泛关注。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6月4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缔约国要严格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促进相关技术转让。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全球第一次以公约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国在承担气候减排方面的义务。此后,荷兰、英国、丹麦等国家率先开展了一系列旨在削减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U-ETS)也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指标交易平台,激活了《京都议定书》下、关于削减碳排放的灵活机制——排放权交易(ET)、联合执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碳的金融化趋势日渐明显。

从理论上讲,有三种削减碳排放的途径:政府直接管制、污染者付费(又叫碳税)、碳排放权交易,但无论是通过政府直接管制,还是征收碳税让污染者自行付费,都要求政府进行干预,处理大量微观市场信息,增加了政府的管理和交易成本,而且还可能会扭曲市场信号,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因此,碳排放权交易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为世界多国采用。在经济学理论中,纯粹的市场力量进行资源配置通常是有效的,但在更多情况下,经济主体的活动往往会产生外部性,后者导致市场失灵,传统经济学家对这类外部性问题的深入研究便奠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理论支撑,英国已故的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出污染的外部性问题①,他提出并区分了人类经济活动中的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私人成本,并将二者的差额称之为外部成本或说外部性。为了最优配置经济资源,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他建议国家征收环境税或实施财政补贴;20世纪中后期,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与庇古迥异的政策理念: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化,政府不需要再对市场进行干预,单纯依靠市场交易就可有效解决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他认为,只要明确界定涉及外部效应的商品的产权(在污染的问题中,这种商品就是环境)——无论谁拥有了产权——行为人都能从其初始禀赋出发,通过交易达到帕累托有效配置;戴尔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进一步拓展了科斯的产权理论,他认为,环境资源是一种商品,政府是其所有者,可咨询或委托专家将环境污染物分割成一些标准单位即排污权,污染者必须出钱购买这种权力,纯粹市场机制下的供求均衡点便实现了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

二、碳金融市场的国际经验

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几乎都有大量金融机构的参与,从这个意义而言,国际碳市场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并无本质区别。碳金融市场的国际经验,主要包括国际碳市场的交易内容或产品、参与主体、场所、机制、成交量及价格等。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指标以及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主要是一些期货、期权合约,比如碳金融工具(CFI)。参与主体分为供给方、需求方和中间商三类,图1给出了三类参与主体的具体构成情况。

如图1所示,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供给方包括转型和发展中国家,因节能技术先进而拥有多余碳排放配额的发达国家,以及旨在从中套利的金融机构。需求方也可分三类:第一类是自愿性减排市场的买方,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里那些签署了自愿减排协议的会员企业、参与澳洲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量计划的电力零售商及大型电力用户、参加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联合减排倡议的东北部十州;第二类是在《京都议定书》下承担减排责任的政府;第三类是中介机构,他们一般从发展中国家买入经国际第三方核准的温室气体减排单位(CERS),然后在交易所售出,从而实现套利。

迄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成立了有关碳排放指标的交易所,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中国的京津沪及国内很多城市都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等等。此外,澳洲与加拿大联邦体系,加拿大亚伯达省气候变化与排放管理法案,韩国、纽西兰及瑞士排放交易制度,均开始规划或实施。其中较为知名的两家交易所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3年,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法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对其15个成员国国内各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设定限额,并致力于将其打造成为全球性的排放交易体。欧盟成员国政府允许欧盟排放交易系统内的成员从2005年起可使用CDM项目和JI项目的减排量指标核证减排量(CERs)来抵消其排放量。在该体系下,各成员国政府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初始指标通过实施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分配给体系管制下的企业②,近乎95%的GHG减排量配额是由各国政府免费发放。为了促进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与《京都议定书》的对接,欧盟于2004年通过了“连接指令(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具体包括2005年1月1日起与CDM对接,2008年1月1日起与JI对接。迄今,欧盟的排放贸易体系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贸易机制。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CCX开展的业务范围覆盖所有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的排放注册、减排和贸易,自2003年12月12日开始进行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和抵消项目的电子交易。2006年,CCX制定了《芝加哥协定》③,详细规定了CCX的目标、包含气体、时间安排、覆盖范围、投资回收期限和相关银行等内容,此外还包括温室气体减排注册、监测程序、交易方案等内容。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涉及市场结构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一是依据碳减排的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减排交易机制:前者是以行政命令设置碳排放指标上限,各排放主体通过市场交易的手段调剂指标为主的交易行为,实行这种交易机制的国际碳金融市场通常被称作京都市场,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后者则是以法律法规约束下各主体自愿承诺削减碳排放并进行相关指标交易的行为,实行这种交易机制的国际碳金融市场通常被称作非京都市场,即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二是按照交易产品的不同又可分为配额交易机制和项目交易机制。国际碳金融市场上通常有两种碳排放权指标,一种是排放配额,一种是经核准的削减排放量,专门交易由政府或其他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的市场称之为配额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的数量单位”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欧盟排放配额”、非京都市场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市场的“环境信用”等。交易基于项目的减量单位的国际碳金融市场被称作项目市场,是指交易从经核实减排的项目中产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通过减排项目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URs)等;此外,按照交易区域空间范围还可以把国际碳金融市场分为多国区域合作市场、国家级市场和国内区域市场。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呈前高后低态势,图2给出了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碳金融工具(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s,CFI)的单位价格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于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官方网站发布的“CFI closing prices historical”,原始数据是自2003年12月12日至2011年1月31日,本文对其进行月度平均处理,以每个月所有工作日的算术平均价格作为该月碳金融产品价格。

如图2所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上的碳金融工具合约基准单位价格走势是前高后低,2003年12月,碳金融工具单位价格为0.98美元/每吨二氧化碳。2004年10月份首次突破1美元,每吨二氧化碳指标的价格达到1.3美元。2005年7月,碳价格继续走高,超过2美元,为2.24美元/每吨二氧化碳,2008年5月,碳金融工具的价格达到历史最高位,即6.81美元/每吨二氧化碳,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海啸,并引起了世界实体经济的严重衰退,经济不景气引致能源消费量骤降,碳排放量随之下降,碳价格进而一路走低,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碳金融工具的价格稳定保持在0.05美元/每吨二氧化碳的历史最低水平上。

即便如此,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仍然持续增加,表1、表2分别给出了2004—2009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情况。

从表1和表2可以发现,2004—2009年的6年时间里,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都持续增加。2004—2009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分别为1.23亿吨、7.1亿吨、17.45亿吨、29.83亿吨、48.36亿吨、86.99亿吨的CO2当量;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分别为7.48亿美元、108.64亿美元、312.35亿美元、640.34亿美元、1 350.66亿美元、1 437.36亿美元。从以上两组数字中可以发现:近年来,正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引致的碳价格迅速下降,使得国际碳金融市场上交易额的增幅远远小于交易量的增幅。比如2009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为86.99亿吨CO2当量,较之2008年的48.36亿吨,同比增长79.88%,2009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为1 437.36亿美元,仅同比增长6.42%。

三、碳金融市场的中国实践及对策思考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如火如荼,中国不能也不会置身事外,碳金融市场的中国实践,就是主要介绍中国在培育和建设碳金融市场过程中的成效和不足。中国碳金融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削减碳排放、低碳环保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为了积极应对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正式公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中国政府再次承诺,2020年中国要实现单位GDP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水平降低40%~45%的目标,并把它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予以充分考虑。“十二五”规划纲要多次强调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各级政府已经并将继续贯彻落实节能、减排、降耗的各项政策,社会各界也在尽其所能宣传和践行低碳环保的理念。

表1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量(2004—2009年) 单位:百万吨CO2

表2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2004—2009年) 单位:百万美元

2.很多城市已经成立了环境交易所,搭建了市场主体开展碳交易的平台,积极开发包括碳金融产品在内的多种产品和服务。2008年京、津、沪三地先后成立了环境交易所,这是国内地方自发探索通过开展排放权交易支持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北京环境交易所已经成为开展包括CO2在内的、不同环境产品交易的平台,其当前业务包括:发展熊猫标准、在农业和林业领域开发国内温室气体补偿产品,协助开展CDM项目交易、依托中国碳中和联盟以及由其会员单位投资规模为5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VER碳基金培育和发展自愿性减排(VER)市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中国首家开展环境金融产品的综合性环境交易所,其核心业务与北京环境交易所相似。此外,还通过积极开展主要是供热企业间的能耗强度指标交易,致力于提高能效,2010年2月完成了首个此项交易。试点过后,该项业务有望延伸到所有的公共、商业和生活建筑及其热力供应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致力于开展环境和能源领域的资产、信用、知识产权等交易,它正探索一个与CDM需求相关的、新的市场机制,希望以此降低相关交易成本以及增强在CER上的定价权。

3.国内很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并且制定、实施了多项与削减碳排放密切相关的绿色金融政策。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包括投资或贷款给低碳环保项目、作为合伙人投资设立碳交易所、作为碳交易所的流动性会员从事做市和套利交易,等等。国内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主要集中在与低碳相关的资本市场上,有绿色信贷、绿色风险投资、生态投资基金、环境金融工具、环境保险、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信息披露等,其中主要是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2008年4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的环保行为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级。环保好的企业在融资上将更加方便,而环保差的企业将受到限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工商银行对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贷款为1 149亿元,对新能源开发项目贷款余额为1 029亿元。农业银行绿色信贷贷款余额为2 090亿元,比年初增加534亿元,其中,水电、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贷款为1 345亿元,水利、环境管理贷款为406亿元。中国银行的绿色信贷及低碳金融业务贷款金额为1 661亿元,较年初增加483亿元,其中清洁能源项目贷款为1 156亿元。建设银行绿色信贷贷款余额为2 270亿元,比年初增加360亿元,其中支持清洁能源的贷款为1 130亿元。此外,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成立国内首家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专注于能效金融、环境金融和低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于2008年2月18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继绿色信贷之后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绿色保险,该意见规定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可在保险机构投保,两年多的试点取得良好效果;绿色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从而引导资金流入绿色产业,达到对公司进行绿色低碳改造的目的。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证券的绿色化④。

4.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碳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市场中CDM项目交易的最大供应方。中国一直是全球CDM机制下碳信用的主要供给者,截至2010年3月31日,已有2 121个CDM项目获准登记,已签发CERS总量3.97亿吨,中国的项目获准签发的CERS占了整个CDM市场的近50%。

即便如此,中国并未形成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现阶段中国的碳金融市场至少还有两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缺少买方客户以及成熟、合适的产品种类,“有场无市”。通常来讲,对于某种产品和服务,买方与卖方都存在交易的需求,这种市场自然而言就会发展与繁荣起来,但中国的碳金融市场并非如此,由于2007年前后全球气候变暖和低碳概念成为全球关注焦点,很多国内机构或是出于炒作概念、或是出于担忧别人占先,大多采取了先成立交易所然后再去探索开发产品的战略,但是交易所成立以后,才发现很难推出合适的碳产品,只能先期开展类似环保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二氧化硫、水污染物(COD等)产品以及关于节能环保和提高能效产品的咨询服务。迄今,北京、上海、天津交易所推出的碳交易产品主要局限于CDM项目以及自愿减排(VER),成交量很小而且市场极不活跃,凸显为供给方很多,但是需求方很少。二是中介场所太多,地区分割严重,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2008年京、沪、津三地先后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此后多个地方政府着手组建相关交易所,比如浙江、江苏以及广东等地均已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还有很多省份正在筹建碳交易平台。表面上看,交易所数量增多利于彼此间展开竞争,提高效率,但在国家相关政策法律仍不完善的条件下,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筹建交易所会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往往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碳金融市场。

针对目前中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三条政策建议:一是国务院尽快组织相关部门,比如由发改委牵头将政府承诺的2020年单位GDP碳强度较2005年降低40%~45%目标分解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标分解到各个省级政府,严格监督,增加奖惩的力度和强度,并允许省际之间进行碳排放指标交易。省级政府再研究辖区范围内的初始指标分配问题,比如究竟是按重点行业分配还是按市县分配。对初始基准碳排放指标是免费分配还是收费。这样做,就会使得配额性碳排放指标具有了稀缺性和流动性,这种碳金融产品渐趋成熟,更重要的是,那些减排成本高、完成目标有实际困难的政府、企业自然就成为碳金融市场上的买方,很多金融机构也会更乐于从中做市,进一步活跃碳金融市场。二是各级环保部门积极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完善对碳排放指标的检测、审核、认证体系,确保碳金融市场上交易产品和服务的科学性。实际上,国内碳金融市场缺少买方,其原因除了我国当前没有强制性碳减排的顶层政策设计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碳减排指标的测量、审核、认证体系不成熟,信用评估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以来,就给国内碳交易尤其是自愿性减排(VER)交易留下了很多造假的空间。三是政府适当介入、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各地已建立或正在筹建的环境交易所过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既不利于全国形成统一的交易标准,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对接,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省市级交易所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交易量,难以提高交易效率。中国只有上海与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同样中国碳金融市场也可以按照此种思路,尽量减少国内碳交易场所的数量,避免过度竞争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国内统一的碳市场,组建成两家、最好是一家全国性碳交易平台,至于具体的组建方式,比如是否可考虑由现有交易所合资或合作、政府监管。

注释:

①庇古著,金摘译:《福利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7年出版。

②这些企业的排放量占欧盟总排放量的46%。

③引自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官方网站,[DB/OL].Http://www.chicagoclimateexchange.com/about/pdf/Chicago Accord_050623.pdf,最后访问时间:2011 年 3 月 24 日。

④林永生,罗拓:《经济发展新探索——以绿色经济促生态文明》,刊载于李晓西、胡必亮等著《中国经济新转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2011年1月。

[1]丁玉梅,刘应元.发展碳金融、促进低碳经济[J].武汉金融,2010,(12).

[2]罗卫东.经济学基础文献选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3]Till Requate.Dynamic incentives by environmental policy instruments-a survey.Ecological Economics,2005,(8):175-195.

[4]KaranCapporand PhilippeAmbrosi., theState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The world Bank Institutes(EDs).2006,2007,2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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