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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国首例私募对赌条款无效案中的法律适用

2012-10-09北京大学法学院毕雪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9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 毕雪

作为全国首例PE(私募股权投资)对赌条款被判无效案——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条款纠纷,在投资界掀起了狂澜。2009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与被投资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世恒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迪亚”),因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并闹上法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对赌条款无效。近期,世恒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基本案情

海富投资于2007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5000万元,张亦斌出资50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海富投资共17 位股东,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青年商会为其主要股东。2007年10月,海富投资决定对甘肃世恒(即当时的“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投资,最终与甘肃世恒、陆波(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香港迪亚(甘肃世恒的母公司)签订了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海富投资对甘肃世恒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增资后占甘肃世恒总注册资本的3.85%。该协议书中同时约定了对赌条款: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如果截止到2010年10月20日,由于甘肃世恒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回购海富投资持有之甘肃世恒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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