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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保险法》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探讨

2012-10-09内蒙古河套大学王晓华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内蒙古河套大学 王晓华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制度中一项重要环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新的险种的推出,代位追偿权制度也日益完善,对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准确界定将有利于保险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的处理保险理赔,促进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这一规定与代位追偿权的适用法理有一定冲突,所以本文对代位追偿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代位追偿权的含义及规定代位追偿权的意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权的含义

代位追偿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性合同理赔的首要原则,而代位追偿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表现,其设立基础就是为了保证存在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这一特殊情况下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其理论核心是防止不当得利。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而代位追偿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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