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2012-09-25张桂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张桂红
(公安部 宣传局,北京 100741)
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张桂红
(公安部 宣传局,北京 100741)
我国各地已相继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诉讼代理人制度却赋予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选择权,这使司法实践活动产生诸多弊端。主要阐述现阶段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意义、价值及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我国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机制的设想,以期推进《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修改,促进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诉
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开辟了通道。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行政纠纷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如何面对行政审判,不仅直接体现其依法行政的水平,还直接影响公民权利的保障。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出台,全国各地相继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一些省、市、县公安机关陆续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关规定。但在实际中,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在行政案件中直接出庭应诉的情况却不多。这与社会和法制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因此,建立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应引起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