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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以《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为讨论对象

2012-04-12胡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胡醇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浅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以《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为讨论对象

胡醇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并不能被解释为关于涉他契约的规定。应在《合同法》第3章“合同的效力”中添加利他契约和负担契约条款,并对第64条和第65条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合同相对性;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源于罗马法,一直以来为两大法系所认可。但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的最终追求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多处突破,且面临诸多挑战。因此,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有利于完善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例如在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中,两个发生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连接起来。这样便能简化交易过程,在连环交易的履行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其次,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在当事人赋予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不接受,且不会损害其利益。这符合民法中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理念。在为第三人设定了履行负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完成该履行行为:如果第三人愿意履行,法律没有必要加以禁止;第三人拒绝履行,也对其利益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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