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罪刑均衡视角下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研究

2012-04-12袁金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方 芳,袁金华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淳安 311716)

罪刑均衡视角下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研究

方 芳,袁金华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淳安 311716)

酒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这一做法能够实现量刑上的均衡,但是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法官放弃了对定罪准确的追求,转而追求量刑上的准确。我国刑法应适当地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体系进行重构,纳入其他危险驾驶肇事行为,并且提高法定刑设置。

交通肇事罪;罪刑均衡;法定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但是由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使该罪名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疑难问题。以酒后交通肇事行为为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酒后交通肇事致多人死伤的行为一般被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待。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行为明显属于过失犯罪,即使行为人酒后肇事致多人死伤,其在主观上并不一定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将酒后交通肇事行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待,存在定罪上的偏差。那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何在?有哪些危害?如何纠正之?这些问题有待于探讨。

一、酒后肇事典型案例的反思

(一)南京张明宝案基本案情

南京张明宝案是酒后肇事案的典型。……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