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地役权之法律保护
2012-04-12赵海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国家
赵海全,李 昭
(长安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4)
论房地产地役权之法律保护
赵海全,李 昭
(长安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4)
房地产地役权是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基于当事人合同的约定,限制他人房地产权利的行使,以方便自己房地产的利用,提高自己房地产价值的权利。相关侵权行为可因违约行为、第三人行为和国家征收或征用而产生。此时,房地产地役权人可区分具体情形,依据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获得保护。
房地产;地役权;侵权行为;法律保护
一、房地产地役权之界定
地役权滥觞于罗马法,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继承并发展。从《学说汇编》的一些片段来看,法学家曾讨论过地役权。根据学者的考证,为了放牧和耕作的便利而产生的耕作地役权是地役权最古老的一种形式。[1]地役权是役权制度的最早形式,是役权“真正原始的类型表现”。[2]其催生了所有权,孕育了地上权、永佃权等他物权。
房地产地役权是在具有关联关系的房地产上设定的地役权,具体而言,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基于当事人合同的约定,限制他人房地产权利的行使,以方便自己房地产的利用,提高自己房地产价值的权利。
二、相关侵权行为之产生原因
(一)基于违约行为
房地产地役权合同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房地产地役权的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如果供役房地产人违反合同约定,就会给房地产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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