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籍分级保护的思考
2012-09-14梁爱民
图书馆学刊 2012年9期
梁爱民
(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1 引言
根据近年对古籍保护所做的工作,“古籍分级保护”大致应包含两点:一是依据相关标准给古籍定级,评选出最优品种;二是对不同级别的古籍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加以保护。这应是大家对古籍保护的共识,也是古籍收藏部门一致的做法。2007年1月,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标志,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正式启动。在意见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中,国务院提出“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1]2011年4月,受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成立《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两处涉及古籍分级保护的条款,首先是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家建立古籍分级保护制度,对经评审批准列入国家和地方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实行重点保护。”另外专设一章进行详细表述,即第四章“古籍分级保护制度”。笔者重点分析实行古籍分级保护的必要性,论述古籍分级保护实施方法,介绍关于古籍定级的法律法规。
2 实行古籍分级保护的必要性
2.1 古籍存量大
之所以提出古籍分级保护,是由我国古籍数量众多、存藏情况差异巨大的现实所决定的。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曾表示:“据图书馆、博物馆和文献收藏单位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古籍的数量在2700万册以上,而这仅仅是个保守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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