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框架下地理标志保护评析
2012-09-13张欣欣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2期
关键词:文本
张欣欣
一、TRIPS协定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谈判历程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进入WTO多边贸易体系。与TRIPS协定其他内容的谈判相比,在地理标志这一问题中最大特点是以欧洲和北美的利益分歧为基础。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旧世界”和以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新世界”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从乌拉圭回合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是WTO中最为困难的谈判领域之一。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以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议题。1990年,TRIPS谈判中提出了五分草案文本,其中四份草案是由欧共体、美国、瑞士和日本提出的,第五份是由一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其中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具体内容列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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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23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小组主席提交了一份有关谈判情况的报告7中,第三部分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草案规定了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即防止任何侵占、模仿或暗示,包括翻译使用,或者伴以诸如“类”、“型”、“式”、“仿”或者其他类似表达来混淆产品的真实来源,并建议缔约方进行合作,建立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注册制度。1990年12月3日,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提交的《体现乌拉圭回合多年谈判结果的最终草案》中规定建立一个地理标志的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为各成员方所保护的地理标志提供通知和注册;同时第一次规定了只适用于葡萄酒的“额外保护”,使得葡萄酒的保护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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